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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1號
抗 告 人 彭耀華(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 日108 年度全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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