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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29號
原 告 宋鋐益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按提起撤銷之行政訴訟,應以受違法行政處分之人為原告,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自明。
查,本件被告所為裁處書上記載之受處分人係「天地通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天地通公司) ,宋鋐益僅係天地通公司之負責人,並非係受處分之人,是本件起訴狀之原告誤載為宋鋐益,顯屬有誤。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更正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請提出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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