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8,稅簡,30,2019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30號
原 告 鴻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信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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