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8,稅簡,7,2019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7號
抗 告 人 彭誠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有關綜合所得稅等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所為108 年度稅簡字第7 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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