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8,簡,115,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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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15號
108年度救字第15號
原 告
即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上列原告即聲請人因與被告即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及聲請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在被告桃園監獄之舍房容積,與起訴狀所附豬圈相片中的豬並無二致,又吃飯無桌、睡覺無床、寫字無桌椅、廁所無門、用餐取自下方狗洞,這是人性化管理的笑柄、多元教育刑的莫大侮辱。

享有適足採光、立方氣積、陽光,廁所有遮擋,吃飯有桌,睡覺有床,寫字有桌椅,係受釋字第756 號「受刑人除人身自由之必要限制,其他與一般人民所受其他憲法上權利保障,原則上並無不同」意旨及世界人權宣言等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法益,被告提供如此惡劣、踐踏、矮化受刑人自尊的環境,侵犯受刑人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思想自由及釋字第755 號所指之人性尊嚴,如何期盼受刑人能改毀向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略以):確認被告前揭原管理措施逾越監獄行刑之必要範圍,及命被告6 個月內逐步改善【詳參卷附之起訴狀】。

三、經查:㈠關於台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的情況,確為近來受到關注之議題,然此問題所涉層面甚廣,包括:推行監獄擴建之評估與計畫、刑事政策之考量、其他多元處遇替代方案之配套等諸多因素,尚非短時間或單一政府機關即可解決,實有待政府各部門之整合聯繫與通盤規劃,始能逐步加以改善。

從而,被告機關經評估舍房收容人數及活動空間後,認舍房不宜置放桌椅,而提供上下舖鐵床或通舖等設施供收容人睡眠使用,廁所設有高約70公分矮牆,又所提供舍房收容人睡眠、用餐、盥洗、寫字及閱讀等設施,均一體適用,並無差別待遇(以上詳見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9 日函文),經核尚難認有逾越監獄行刑之必要範圍,原告執此主張被告管理措施不當,並請求被告於6 個月內逐步改善等節,均難認有據。

㈡基於人權保障之實踐,受刑人生活起居照護是矯正機關重要一環。

而隨著時代、社會環境與生活型態之變遷,獄政管理之措施亦須與時俱進。

如前所述,被告目前之設置與前揭管理措施,並無逾越監獄行刑之必要範圍,至日後於刑事政策與其他多元處遇替代方案之整合配套,或於監獄擴建之下,在政府財政、物價成本、社會政策及獄政管理等各項主、客觀因素均許可之情形下,基於兼顧受刑人生活照護需求之目的,自宜朝改善空間、環境之方向規劃,以期提升受刑人之生活品質,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請求均屬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至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因其本案訴訟已遭駁回而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自不應准許,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一併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及上訴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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