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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具體指明本件脫漏未裁判之標的為何,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1 月18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補充判決。
惟查,本件聲請人係不服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9 日法矯署安字第10801844580 號函內所示之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所為之第2 案至第4 案、第6 案、第8 案至第10案、第12案至第21案等共計17案之處分,本院已將上揭17案之處分全部均於108 年11月8 日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並已確定在案,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530 號案件繫屬審理中等情,此有該院110 年2 月9 日函1 份附卷可稽。
二、惟綜觀聲請人上揭聲請狀僅略謂:本院並未對全部標的裁判並依法敘明理由等語,但並未具體指明本院究竟係對於本件之上揭17案之處分,何案之處分漏未裁判?致使本院無從審理聲請人之聲請補充判決一事。
故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具體指明本件脫漏未裁判之標的為何,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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