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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代 表 人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8 年12月6 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19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 年4 月30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是原告自應依法補繳本件之裁判費。
三、綜上所述,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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