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彭萱霈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桃園區公所間育兒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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