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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0號
原 告 陳政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間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於駁回訴願時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並非國防部,惟原告起訴狀之被告誤載為國防部,顯屬有誤。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更正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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