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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所為108 年度聲字第
3 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參佰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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