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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5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宗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8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157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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