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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66號
原 告 陳麗苓
訴訟代理人 顧士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元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洪靜誼
彭筱玲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姚世昌
訴訟代理人 李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四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於言詞辯論期日後提出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 年12月10日桃稅消字第1091044690號函,涉及本件裁罰金額之裁量是否違法,本院認應依職權詢問兩造相關事項,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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