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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91號
原 告 林玉嬌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系爭交通事故所涉刑事案件罪責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2833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揭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而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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