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9,交,31,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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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31號
109年8月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章子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 年1 月14日桃交裁罰字第58-A00HQ995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18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至臺北市○○路00號前,見前方號誌為紅燈,仍超越停止線直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以北市警交大字第A00HQ9956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當場舉發原告有「闖紅燈」之違規事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並載明應於同年11月17日前到案。

嗣原告於108 年11月8日向被告陳述意見,經被告於109 年1 月14日以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以桃交裁罰字第58-A00HQ995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原處分並於同日對原告為送達。

原告不服原處分,於同年1 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當時載乘客至松壽路14號下車,乘客開車門準備下車,員警在18號那邊跑過來要攔截,原告與乘客都被嚇到,心想離開就沒事,沒想到碰到松仁路紅燈塞車走不動,員警又到車陣中攔截說原告闖紅燈,原告開計程車20幾年了,從沒遇過這種違反公權力的員警。

請員警將信義區監視器畫面都調出來,調查事實真相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依據採證影片光碟內容,影片1 分30秒時,路口燈光號誌轉變為紅燈,系爭車輛尚未超越停止線;

又於1 分33秒至1 分37秒時,該車於紅燈時逕自超越停止線穿越路口。

準此,系爭車輛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甚明。

故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爭點:原告有無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情事?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 點,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紅燈之意義,係指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前段、第206條第5款第1 目規定甚明。

㈡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卷附採證光碟並製作勘驗筆錄結果略以:「影像為員警值勤密錄器影像,共四段,依序連續錄影(見本院卷第41頁):⒈LOOP6769.MP4:員警於1 分25秒時,徒步走至市區道路之枕木形行人穿越道旁揮舞指揮棒示意車輛儘速通過,路口此時為圓形綠燈號誌。

於1 分27秒時,綠燈號誌變換為黃燈,此時有一部營業自小客車(即系爭車輛)在停止線前之路邊停靠並打開車身右側車門。

於1 分30秒時,黃燈號誌變換為圓形紅燈,系爭車輛仍在停止線前之路邊停車,但車門同時關閉。

於1 分31秒時,系爭車輛從路邊起步立即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員警見狀即從路邊走向車道準備攔查,惟尚未有其他攔查舉動前,系爭車輛即從一旁擦身而過,員警即口念「599 一橫5C」。

隨後在車道上往系爭車輛之行向行走,至路口時見前方次一路口為紅燈,員警即拔腿奔跑至系爭車輛駕駛座旁告知闖紅燈,要求靠路邊停車並出示證件,駕駛人則否認有闖紅燈。

⒉LOOP6770.MP4:員警仍持續要求出示證件,駕駛人辯稱想說那邊不能停車所以才趕快走,客人要上車沒有注意看,員警取得駕駛人證件後喝令路邊停車。

1 分50秒時,系爭車輛靠路邊停放後,駕駛人下車走向員警並哀求說真的沒看到紅燈,員警則喝令「不要拉我、不要碰我」,員警則說闖紅燈違規就是違規,駕駛人持續哀求那下跪好不好,跑車很辛苦都沒有客人,不然開輕一點。

⒊LOOP6771.MP4:駕駛人下跪求情,員警堅持就是闖紅燈違規,並質問那為何剛剛敲車窗還不停,駕駛人稱是誤會,只是要臨時停車載客人,沒有看到紅燈。

員警答稱沒有闖紅燈就沒有意見,但是已經闖紅燈,有問題拿自己的行車紀錄器看是不是紅燈,有意見可以去申訴。

隨後員警將舉發通知單交付駕駛人簽收,駕駛人說講這麼多都沒有用,不然開個九百。

⒋LOOP6772.MP4:員警告知繳納罰款事項,如有意見可以看行車紀錄器再去申訴。

駕駛人則詢問如果剛剛沒有闖紅燈,是不是還會攔下來,員警回答還是會攔下來,不一定會開單,但是闖紅燈拍車窗又不停,一定開單。

員警隨後步行離開。

㈢依勘驗結果所呈,原告所駕系爭車輛行駛之車道並未受到障礙物或人車阻擋紅燈號誌,且原告係合法持有駕照之人(本院卷第23頁),其亦自稱以駕駛計程車為業20多年,則依其駕駛經驗與注意能力,在臨時停車讓乘客下車時,應已可發覺車前即繪有停止線,且系爭路口號誌已為圓形紅燈。

而原告既得以充分觀察道路上之標誌、標線及號誌,本應於停止線前停車等候紅燈,然其駕駛系爭車輛明知前方號誌已變為圓形紅燈時,仍逕自穿越停止線並通過路口直行,顯具有闖紅燈之故意,且舉發機關員警舉發過程亦無違法不當致使原告害怕之處,原告前開主張,尚難憑採。

故原告有駕駛系爭車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情事,堪以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面對圓形紅燈,仍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直行,自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情事。

從而,被告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核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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