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事實概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
- 二、原告起訴主張:車輛為租賃車,是承租人即訴外人楊竣凱為
- 三、被告則以:系爭車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有附表所示之
- 四、本件爭點:原告於起訴時始請求歸責,被告對其所為之原處
- 五、本院之判斷:
- (一)按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
- (二)經查,原告對於其所有之A車及B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 (三)又原告於起訴時雖主張其非實際駕駛A車或B車違規之人云云
-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有之A車及B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00元,爰依行政訴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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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343號
109年12月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強茂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昇頴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均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A 車)及RBU-6975號租賃小客貨車(下稱B 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分別經桃園市政府交通處停車管理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桃園監理站等機關(下合稱舉發機關)對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6條第1項第9款及第56條第3項等規定。
惟原告均未曾到案辦理歸責,被告於109 年8 月13日認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以附表所示字號之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對原告裁罰,原處分並均於109 年8 月17日送達原告。
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09 年9 月14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車輛為租賃車,是承租人即訴外人楊竣凱為本件違規,現申請歸責予楊竣凱。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系爭車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有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明確,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又原告稱應歸責承租人,自應申請辦理歸責駕駛人,惟原告未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遵期辦理,按同條第4項規定,自應負推定過失責任,本處依法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為合法,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爭點:原告於起訴時始請求歸責,被告對其所為之原處分裁處是否仍合法適當?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900 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逾期1 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 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處600 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 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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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交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6條第1項第9款及第56條第3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於其所有之A車及B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並均遭舉發機關逕行舉發及受被告裁處之事實並無表示爭執,並有原處分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2-104、186-194 頁) 、採證相片(見本院卷第135-136 、149 、154 、163-164 頁)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費催繳通知單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58 頁)、車籍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96-197 頁) 在卷可稽,堪信相關違規情節明確。
(三)又原告於起訴時雖主張其非實際駕駛A車或B車違規之人云云。
惟本院按,汽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車之權限,對於汽車之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事項,均得加以篩選控制,是其對於汽車之使用者應負有監督該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安全管理規範之公法上義務,藉以排除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風險。
又依道交條例之規定所為舉發(處罰)之對象為車輛所有人或行為人,然若屬道交條例第7條之2所指之「逕行舉發」,則係以車輛所有人為舉發之對象,除非車輛所有人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歸責事宜,否則縱使車輛所有人非實際行為人,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又觀乎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無非在將行政處罰歸於實際應負責任之人,以符公平正義,並使實際應負責之人能知所警惕避免再犯,惟因慮及監理及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係大量而反覆性之行政行為,處罰機關礙於人力、時間之短絀,有時難以一一詳究違規者為何人,相較之下受處分人時間、人力較為寬裕,且受處分人對於實際駕駛者為何人多知之甚詳,相關證據及證明文件亦均在受處分人掌握之中,具有資訊上之優勢,倘若僅課予受處分人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而容任其於任何時間均得提出,亦將使究竟何人應負最終行政罰責任之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且亦與前揭規定中「應於到案日期前提出」期限之限制形同具文,此應非立法之本意,是故立法者課與受處分人在期限前提出證明之義務,違反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使車輛所有人負最終處罰責任。
查本件原告既為系爭車輛之所有人,並將系爭車輛出租予楊竣凱。
而依原告提出之A 車定型化租賃契約第9條雖約定於租賃期間之違規罰款、停車費、過路通行費均由乙方(即承租人楊竣凱)自行負責(見本院卷第8頁),惟違規行為人應終局負擔違反行政法義務之罰鍰,乃屬當然,此部分之約定僅是將此當然之事理明訂於合約書中,以免駕駛人在逕行舉發之案件中,藉詞受舉發人為汽車所有人而拒絕負擔罰鍰,尚難據此即認為原告公司已盡其擔保承租人之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
至於B 車部分,雖原告未曾提出相關之租賃契約書為證,且經本院傳訊亦未到庭說明,惟依上揭意旨,原告未曾辦理歸責,自仍應負擔違規之推定過失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有之A 車及B 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確有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原告並未善盡汽車所有人之監督管理義務,亦均未依規定遵期到案辦理歸責,被告依道交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6條第1項第9款及第56條第3項等規定,以原處分分別對原告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內容,於法並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原處分裁決書一覽表
┌──┬───────┬─────────────┬───────┬───────┬─────────┬──────┬──────┬──────┐
│編號│違規車輛與車號│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裁罰內容 │裁決日期 │本院卷證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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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BU-6675號租賃│桃交裁罰字第58-1D0000000號│109年4月7日 │桃園區南平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罰鍰新臺幣(│109年8月13日│第12頁 │
│ │小客車 │ │ │ │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下同)300 元│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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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109 年2 月12日│龜山區文化三路│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第14、163 │
│ │ │ │下午2時48分 │375號 │停車 │ │ │-1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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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109 年3 月4 日│桃園區中山路 │同編號2 │同編號2 │同編號1 │第16、153 │
│ │ │ │上午6時35分 │1216巷90號 │ │ │ │-15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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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BU-6975號租賃│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109 年3 月21日│桃園區大華五街│同編號2 │同編號2 │同編號1 │第18、148 │
│ │小客車 │ │下午6時57分 │與正康二街口 │ │ │ │-1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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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編號4 │桃交裁罰字第58-AM0000000號│109 年3 月25日│松江路 │停車時間不依規定 │罰鍰900元 │同編號1 │第20、134 │
│ │ │ │下午6時29分 │ │ │ │ │-1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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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V119996號│109年3月11日 │國道一號中壢服│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22頁 │
│ │ │ │ │務區-內壢55.7K│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 │ │ │
│ │ │ │ │ │繳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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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3518號│109年2月11日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24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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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8209號│109年2月26日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26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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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7926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桃園- │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28頁 │
│ │ │ │ │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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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5673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30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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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1D0000000號│109年3月10日 │龜山區復興二路│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32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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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1D0000000號│同編號11 │桃園區守法路 │同編號1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34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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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U491448號│109年3月11日 │國道一號三重- │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36頁 │
│ │ │ │ │臺北(重慶北、│ │ │ │ │
│ │ │ │ │士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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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16717號│同編號13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38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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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U489386號│同編號13 │國道一號五股- │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40頁 │
│ │ │ │ │三重29.3K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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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6193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42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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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6192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44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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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V104852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高架中│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46頁 │
│ │ │ │ │壢-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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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V115465號│同編號13 │國道一號中壢服│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48頁 │
│ │ │ │ │務區-內壢55.7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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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17260號│同編號13 │國道一號桃園- │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50頁 │
│ │ │ │ │林口(文化北路│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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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15795號│同編號13 │國道一號機場系│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52頁 │
│ │ │ │ │統(連接國2 )│ │ │ │ │
│ │ │ │ │- 桃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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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14381號│同編號13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54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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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15117號│同編號13 │國道一號桃園- │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56頁 │
│ │ │ │ │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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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16935號│同編號13 │國道一號林口(│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58頁 │
│ │ │ │ │文化北路)- 桃│ │ │ │ │
│ │ │ │ │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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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5526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60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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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10796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桃園- │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62頁 │
│ │ │ │ │林口(文化一路│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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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FS510677號│同編號8 │國道三號三鶯(│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64頁 │
│ │ │ │ │連接國2 )- 鶯│ │ │ │ │
│ │ │ │ │歌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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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7320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66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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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V110947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高架中│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68頁 │
│ │ │ │ │壢-機場系統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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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7089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70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
│31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6526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72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
│32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V105063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中壢服│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74頁 │
│ │ │ │ │務區-內壢55.7K│ │ │ │ │
├──┼───────┼─────────────┼───────┼───────┼─────────┼──────┼──────┼──────┤
│33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529K30577號│108年12月11日 │桃園監理站 │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罰鍰1600元,│同編號1 │第76頁 │
│ │ │ │ │ │驗 │並自109 年8 │ │ │
│ │ │ │ │ │ │月13日起註銷│ │ │
│ │ │ │ │ │ │汽車牌照,非│ │ │
│ │ │ │ │ │ │經公路主管機│ │ │
│ │ │ │ │ │ │關檢驗合格,│ │ │
│ │ │ │ │ │ │不得再行重新│ │ │
│ │ │ │ │ │ │請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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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6179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78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
│35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1418號│同編號8 │國道一號林口(│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80頁 │
│ │ │ │ │文化北路)- 桃│ │ │ │ │
│ │ │ │ │園46 │ │ │ │ │
├──┼───────┼─────────────┼───────┼───────┼─────────┼──────┼──────┼──────┤
│36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302862號│同編號7 │國道一號機場系│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82頁 │
│ │ │ │ │統(連接國2 )│ │ │ │ │
│ │ │ │ │- 桃園 │ │ │ │ │
├──┼───────┼─────────────┼───────┼───────┼─────────┼──────┼──────┼──────┤
│37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U445241號│同編號7 │國道一號臺北(│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84頁 │
│ │ │ │ │重慶北、士林)│ │ │ │ │
│ │ │ │ │-圓山 │ │ │ │ │
├──┼───────┼─────────────┼───────┼───────┼─────────┼──────┼──────┼──────┤
│38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V097065號│同編號7 │國道一號中壢服│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86頁 │
│ │ │ │ │務區-內壢55.7K│ │ │ │ │
├──┼───────┼─────────────┼───────┼───────┼─────────┼──────┼──────┼──────┤
│39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V097434號│同編號7 │國道一號中壢服│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88頁 │
│ │ │ │ │務區-內壢55.7K│ │ │ │ │
├──┼───────┼─────────────┼───────┼───────┼─────────┼──────┼──────┼──────┤
│40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U459349號│同編號7 │國道一號臺北(│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90頁 │
│ │ │ │ │重慶北、士林)│ │ │ │ │
│ │ │ │ │-圓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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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299663號│同編號7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92頁 │
│ │ │ │ │公局- 林口(文│ │ │ │ │
│ │ │ │ │化一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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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BR308150號│同編號7 │國道三號竹南- │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94頁 │
│ │ │ │ │大山121.5K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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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299239號│同編號7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96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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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297183號│同編號7 │國道一號桃園- │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98頁 │
│ │ │ │ │機場系統(連接│ │ │ │ │
│ │ │ │ │國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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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T298826號│同編號7 │國道一號高架高│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100頁 │
│ │ │ │ │公局-機場系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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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FS502605號│同編號7 │國道三號三鶯- │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102頁 │
│ │ │ │ │鶯歌系統(連接│ │ │ │ │
│ │ │ │ │國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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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同編號1 │桃交裁罰字第58-ZAV096569號│同編號7 │國道一號中壢- │同編號6 │同編號1 │同編號1 │第104頁 │
│ │ │ │ │平鎮系統(連接│ │ │ │ │
│ │ │ │ │台6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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