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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 年5 月15日桃交裁罰字第58-Z1A0414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219 號裁定駁回被告聲請續行訴訟,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交抗字第49號裁定廢棄發回,經本院更行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緣被告以原告有「駕駛人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處車主)違規情事,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Z 1A 000000號裁決書裁罰原告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19 號交通裁決事件(下稱前案)審理,嗣因被告於108 年10月14日桃交裁申字第1080082761號函覆本院略謂:被告同意撤銷原處分等語,本院即認定前案於108 年10月14日即已發生視為原告撤回起訴之效力,前案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
惟被告不服,聲請續行訴訟,經本院前案裁定駁回被告聲請續行訴訟,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交抗字第49號裁定廢棄發回,經本院更行審理,先予敘明。
二、本院前案因認定於108 年10月14日即已發生視為原告撤回起訴之效力,前案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即於108 年10月23日依職權退還原告原本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此有本院函文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8 頁)。
惟因本件仍須續行訴訟,是原告即須再補繳本件之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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