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9,稅簡,19,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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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19號
原 告 黃金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攜帶應稅貨物入境未依
規定申報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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