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9號
原 告 丞鷹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複代理人 邱柏越律師
林立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長庚
訴訟代理人 陳鼎新
郭盈本
林健合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逃漏稅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另定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第38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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