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李麗玫
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