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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代 表 人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獄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 月4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頁)。
惟查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此有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檢答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至16頁),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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