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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慎謨
訴訟代理人 汪宗叡
楊祐凭
李肇晟
被 告 吳晉德
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又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第12條之2第2項第22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請求被告二人給付3 萬5000元,核屬金額未逾40萬元之公法上財產關係,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次查被告之住所地均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8 樓,此有戶籍資料1 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5頁),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行政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故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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