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09,簡,89,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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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9號
原 告 蔡回育
上列原告因勞資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 千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發函命原告於文到3 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109 年8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憑,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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