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93號
原 告 鍾碧帆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10 年7 月16日本院110
年度交字第293 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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