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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寶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3 月16日本院110 年度交字第347 號行政訴訟判決在111 年3 月29日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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