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0,交,396,2022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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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96號
原 告 朱惠民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代 表 人 張丞邦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86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34039 號交通過失傷害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由,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嗣上揭交通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419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受理在案,並於111年3月10日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第89號)審理時,原告表示願給付訴外人林惠美新臺幣(下同)21萬元,並達成調解而訴訟結終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

是堪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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