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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1號
原 告 許建堂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272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110 年1 月18日桃交裁罰字第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下稱原處分) 所載之違規事實之行為人並非係原告,而係原告之身分被他人冒用,並訴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之姓名遭訴外人冒用應訊等涉嫌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部分,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272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且該案件之被告仍在通緝中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8 月23日桃檢俊信104 偵3272字第1109080549號函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誤。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上開刑事偵查及刑事判決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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