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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20號
原 告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順
訴訟代理人 彭驛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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