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0,交,534,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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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34號
原 告 陳昱夆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 、第23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原告之住所地均在新北市,另外,本件違規行為地,依原告起訴狀自陳係在臺北市松壽路與基隆路口等語,亦即係在臺北市。

足見,本件原告之住居所地及違規地點均不在本院管轄範圍內,則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 之規定,自應由原告之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亦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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