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羅政傑
聲 請 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現由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323 號案件審理中),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