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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簡豐圓
(即原告) (現於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獄政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獄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按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本應徵收上訴審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
惟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本件係屬監獄行刑法案件,是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本件上訴審之裁判費為1,500元。
。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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