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0,監簡,23,202107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運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法務部(即被告)間訴請撤銷假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7 日本院110 年度監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