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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胡鎮金
(即原告) 胡錢金
胡結金
胡維金
胡發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110年度稅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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