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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8號
原 告 婕航國際報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惟琮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世鋒
訴訟代理人 劉玉婷
葉岱原
賴嘉東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另定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第38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8月31日宣判,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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