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0,簡,12,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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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賴誌祥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范緗翎、葛德珍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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