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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華
訴訟代理人 馬中琍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告之原處分、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是原告應提出欲訴請撤銷之原處分、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到院供參,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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