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0,簡,30,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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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華
訴訟代理人 馬中琍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原處分、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設有規範。

二、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雖記載「訴願決定、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

然原告未表明原處分及復查決定為何,亦未提出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書,請補正提出前開資料,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一併提出更正後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將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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