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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振棟即裕康中醫診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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