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0,簡,7,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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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政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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