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0,簡,70,2022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1日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下同) 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