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0,簡,73,2021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3號
原 告 謝玉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培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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