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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翁秀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14號行政訴訟判決在112年1月19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 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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