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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15號
上訴人蔡群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2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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