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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589號
原告林育仕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代表人林文閔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29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張丞邦,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變更為林文閔繼任,並由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予准許。
二、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認原告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之違規行為,即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D59B70162號裁決書( 下稱原處分) ,裁處原告「吊銷駕駛執照」,惟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經查,本件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另涉有過失致死罪嫌之刑事案件部分,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990號過失致死案件提起公訴,現繫屬於本院,並分由
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29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7日桃檢秀海112偵7990字第1129071738號函,及本院職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認上開刑事判決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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