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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23號
上訴人何財龍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本應徵收上訴審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本件係屬監獄行刑法案件,是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本件上訴審之裁判費為1,5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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