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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3號
原 告 黃湘婷
一、上列原告具狀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1.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請原告先行看完本件裁定全部內容,若原告之真意並非欲提起行政訴訟,則請勿繳納上述裁判費,然請原告具狀向本院說明原告之真意為何。
】2.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文狀載為「行政聲請狀」,並記載訴之聲明為「訴請裁定聲請人與完美主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完美主義公司)公法上義務關係不存在等因,提出聲請事」,然並未記載被告(究為「完美主義公司」、或為相關行政機關?),及合於行政訴訟事件(如:原告與何者行政機關間,有何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爭執)之原因事實,是依法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 份。
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未補正上開事項,則起訴為不合法,本院將駁回本件訴訟。
3.關於前項原告所應補正合於程式之書狀,需包含下列事項:⑴本件被告為何人?(若為機關,請載明機關全名及其代表人;
若為自然人,則請記載姓名及送達地址)⑵本件行政訴訟之類型,究為撤銷訴訟、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請參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4 至8 條規定)?⑶若為撤銷之訴,請指明所欲撤銷之行政處分為何?⑷若原告係欲提起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則請陳報「訴之聲明」(即原告所欲請求法院如何判決之聲明)為何?以利法院判斷本件訴訟要件是否合法。
4.若原告對於「完美主義公司」相關勞健保費用之數額並無爭執,僅係欲辦理上開費用之分期繳納事宜,應逕向費用之徵收或執行機關接洽辦理分期繳納事宜即可,無庸向法院起訴為之。
5.若原告係欲辦理變更「完美主義公司」代表人之公司登記事項,依法應以完美主義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民事庭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民事訴訟,需另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獲勝訴民事判決後,即可持該確定判決向行政機關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併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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