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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47號
原告夏興國
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代表人林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被告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機關所為之訴願決定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並由原告本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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