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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下同) 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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