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1,簡,41,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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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1號
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訴願決定字號:財政部民國111 年2 月18日台財法字第1111390104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並提出原處分、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是原告應提出欲訴請撤銷之原處分、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訴願決定字號:財政部民國111 年2 月18日台財法字第11113901040 號)到院供參,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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