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1,簡,44,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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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嚴克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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