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TYDA,111,簡,75,202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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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5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代 表 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陳志杰
林易尚
被 告 吳名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三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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